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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常州装饰材料市场流通协会
英文名称:Changzhou Decorative Material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ZDM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建材生产、经营(市场)、流通领域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的团体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系统和所有制限制而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部分行业管理任务,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装饰材料市场,规范管理装饰材料市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经贸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江苏省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务;
(二) 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加强对行业工作的指导。同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改革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争取相关政策;
(三)广泛开展经验交流,总结交流装饰材料市场、生产经营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流通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经验,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它行业间的关系,为装饰材料市场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切实抓好信息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传播建材市场需求和行情预测,为政府部门、市场和使用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五)参与培育和发展装饰材料市场,举办国内或地区性建材商品交易展销活动,引导企业走向市场,拓宽国内市场,扩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
(六)组织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适时的高层研讨会,提高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发展与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为生产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开拓国内市场。
(七)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进行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样本、手册、资料等
(九)指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进行装饰材料工程和产品的评议,推动装饰材料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十)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凡从事装饰材料市场、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团,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派出会员代表,代表由单位从领导班子中确定。代表有变动时,应由单位重新确定代表,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应设兼职联络员,保持与本会的联系,研究有关问题和承担协会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规约和协议;维护协会的团结,关心协会的工作,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按章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有下列情况:破产、自行停业,转入其他行业,依法被撤消者,协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和无形资产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年4月26日,第 一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装饰材料市场流通协会章程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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